关于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EMS-012026)告知函
2026-02-26 江苏微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 0
尊敬的MSC客户及相关方: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的CNCA-EMS-01:2026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以下简称新版规则),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了使客户及相关方建立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适应新版规则的要求,确保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及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,现将相关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:
1.认证申请条件(5.1.2)
1.认证申请条件(5.1.2)
提出认证申请时,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内;
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,且运行满三个月;
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原E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;
其他应具备的条件。
2.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(5.3.1)
通过申请评审的,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、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,及认证委托人、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。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。
3.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(5.3.3、5.3.4)
认证委托人/获证组织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,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与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EMS 及 5.1.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,并承担因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风险(认证委托人面临认证活动终止,认证委托人/获证组织面临认证证书无法使用)。其中,获证组织还需在通过 E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EMS,并在广告、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及有关信息。
4.监督审核间隔(5.4.1.4)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。
5.审核时间计算及审核安排(5.4.2.1、5.4.5.2、5.4.5.3、5.5.1)
(1)审核时间以人日计,1人日为8小时,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。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,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。
(2)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。
(3)现场审核开始前,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。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,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。
(4)E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,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、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。
6. 首末次会议参与要求(5.5.3)
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、E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机构应保留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记录、图片/音像证明材料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
7.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(5.5.4、5.7.1)
(1)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EMS中发挥领导作用及其对自身环境方针、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并保留现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方针、环境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(2)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,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,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,以确认获证组织EMS与GB/T 24001/ISO 14001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。
8. 终止审核情况(5.5.5、5.6.2.4)
发生下列情况的,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: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1)<!--[endif]-->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(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(3)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(4)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
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,应终止认证活动。
9.初次认证时间间隔(5.6.1)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。
10.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要求(5.6.2.2)
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,除下列情况外,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: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1)<!--[endif]-->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EMS有充分了解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2)<!--[endif]-->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EMS认证证书,通
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11.再认证审核要求(5.8.1、5.8.2、6.2.3)
(1)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以判断获证组织的E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/T 24001/ISO 14001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。
(2)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,获证组织的E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,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,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 年。
12. 认证证书的暂停(7.2)
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1)<!--[endif]-->E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,包括E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;
(2不满足E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,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;
(3)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,且尚未完成整改的;
(4)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;
(5)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,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;
(6)持有的与E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、资质证书、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; (7)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;
(8)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,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;
(9)不承担、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;
(10)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;
(11)发生与环境相关重大舆情的;
(12)主动请求暂停的;
(13)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。
13.认证证书的撤销(7.3)
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1)<!--[endif]-->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2)<!--[endif]-->被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3)<!--[endif]-->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,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4)<!--[endif]-->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5)<!--[endif]-->E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;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6)<!--[endif]-->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。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(7)<!--[endif]-->
14.认证证书的注销(7.4)
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,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,注销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。
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明确、更细化的要求。请客户和相关方务必重视上述变化,提前做好准备,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。随函附上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EMS-01:2026)全文及释义,敬请详细查阅。
如有任何疑问,0512-62932197,同时我们将通过官网、公众号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,协
助户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,共同提升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。
附件1: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EMS-01:2026)
附件2: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释义
江苏微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
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 日